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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1.12.20 謝莉慧/綜合報導

針對各界近日關切的101年開國紀念日休(補)假問題,勞委會今(20)日表示,101年開國紀念日(1月1日)及其翌日(1/2)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,如遇勞工之例假應予補假,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,當日毋需再休(補)假。

由於勞委會最近常接到詢問指出,私人企業雇主稱,因已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,因此,例假日(如明年元旦)縱使碰到星期日,翌日亦無須補假(即1月2日也不必放假)。勞委會今天做出解釋,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,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,該等休假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,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整至其他「工作日」放假。此外,勞雇雙方約定其屬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,依規定應於翌日補假,除休非經勞雇協商調移至其他「工作日」放假,否則就該依規定補假。

勞委會進一步解釋,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、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(即俗稱之「國定假日」,共計有19日)均應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(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),應於翌日補假1日;惟如其翌日亦屬「國定假日」,該補假可再遞延休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休。類似「國定假日」包括今(100)年的行憲紀念日(12月25日),以及明(101)年之開國紀念日等,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。

 

勞委會所用條文如下:

第三十六條(例假)
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
第三十七條(休假)
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
第三十九條(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)
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

細則第二十三條(應放假之紀念日)

(如元旦...bla...bla...)


勞基法的休假有三種:(我隻是大概瞄一下,有漏請說)

一是國定假日

  國定假日休假是依照第37條和細則第23條來處理的,這些假日必須要休,如果去上班就要依照第39條算加班費。

二是例假

  例假是依照第36條放的,例假是什麼時候,請看自己與公司簽的契約怎麼約定,如果沒有意外,一般的上班族應該都是以六、日為例假。但是是不是一定在六、日才算,勞委會是說,你們自己約定哪天都可以,沒有強制六、日休才算,但是重點是每七日一定要有一日為例假。例假去上班,一樣依第39條算加班費。

三是特休

  特休是依照第38條放的,但是法條隻有規定放幾天,沒有規定是"哪"幾天。

 

  這次的一月一日元旦假期,簡單說就是國定假日放在周日,兩個放假日卡在一起要怎麼處理?

  勞委會見解: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(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),應於翌日補假1日(意思就是那天假不會被吃掉)。所以休還是不休,要看這個「周日」是不是你和你老闆契約約定的「例假」,如果是,禮拜一(1/2)就可以休;如果不是就不行。(如果沒有意外,一般的上班族週末應該都是例假)

  另外要注意的是:老闆可以不讓你休週一(1/2),而把假存起來,換天休......但是這天假不會跑掉就是。

    (補充:如果你的特休剛好排在1/1,你的特休一樣不會被元旦吃掉,假可以改一天放。)

  勞委會現在的見解應該是國定假日就是一定要休,這讓我想起以前,好像國定假日遇到假日,隻能自認倒楣少放一天假,不過那是週休二日實施前的事了......


  寫的比較快,有問題請說!

勞基法, 休假, 國定假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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